青島市交通運輸局
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管理制度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督促全市交通運輸生產經營單位(以下簡稱“生產經營單位”)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進一步規范和加強交通運輸安全生產事故隱患(以下簡稱“事故隱患”)的排查治理工作,建立健全工作機制,落實工作措施,實現事故隱患動態“清零”,防范和減少交通運輸安全生產事故發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山東省安全生產條例》《山東省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所稱的事故隱患,是指全市交通運輸行業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企業、個體工商戶以及其他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經營性組織(以下統稱“生產經營單位”),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標準、規程和管理制度的規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存在可能導致事故發生的人的不安全行為、物的不安全狀態、場所上的不安全因素和管理上的缺陷。
第三條 本制度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交通運輸領域事故隱患的排查治理和監督管理等工作。
第四條 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負責,履行下列職責:
(一)將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納入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并加強考核;
(二)組織制定并落實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
(三)保障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所需資金;
(四)組織開展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及時消除事故隱患;
(五)法律、法規、規章等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五條 市交通運輸局指導監督全市交通運輸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
各區(市)交通運輸局、局機關相關處室、局直相關單位負責本轄區、本行業內交通運輸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
公路(包括高速公路)、水運(港口、水路運輸)、道路運輸、城市公共交通(公交、出租)、交通在建工程(公路水運工程)、軌道交通(含地方鐵路專用線、地鐵和有軌電車運營)等重點領域負有安全生產職責的機構(以下統稱“負有安全生產職責的交通運輸管理機構”),依照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和相關工作職責,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進行管理,督促生產經營單位落實事故隱患排查治理主體責任。
第六條 事故隱患排查治理遵循“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企業主體、行業管理、分級負責”的基本原則,堅持問題導向、關口前移、處早處小、動態“清零”的工作理念。
第二章 分類分級
第七條 事故隱患按業務領域分為道路運輸隱患、水路運輸隱患、港口安全隱患、城市客運隱患、城市軌道交通隱患、交通在建工程隱患、交通設施養護運營隱患、專用鐵路交通運營隱患和其它隱患九個類型。每個類型可按照業務屬性分為若干類別。
按發現途徑分為生產經營單位自查類事故隱患、行業督查檢查類事故隱患、社會舉報類事故隱患等。
第八條 事故隱患按照危害程度和整改難度,分為一般事故隱患和重大事故隱患:
一般事故隱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難度較小,發現后能夠立即整改排除的隱患;
重大事故隱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難度較大,應當全部或者局部停產停業,并經過一定時間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隱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響致使生產經營單位自身難以排除的隱患。
各負有安全生產職責的交通運輸管理機構要依據交通運輸部重點行業領域重大隱患判定標準實施重大隱患判定治理。
第三章 生產經營單位的事故隱患排查治理
第九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標準、規程等,建立事故隱患排查、登記、告知(預警)、報告、整改、評估驗收、重大事故隱患報備、獎懲考核、建檔等安全管理規章制度,明確單位負責人、部門負責人、班組負責人和具體崗位人員的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責任。
第十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從業人員進行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技能教育和培訓,如實告知從業人員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應急措施,保證從業人員具備與崗位職責相適應的安全生產操作知識和技能。
第十一條 生產經營單位負有安全生產職責的部門管理人員和其他從業人員應當根據崗位特點,開展日常性的安全生產檢查,及時發現工藝系統、基礎設施、技術裝備、防(監)控設施和自然環境等方面存在的事故隱患;如發現可能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事故隱患,有權停止作業或者采取相應應急措施后撤離作業場所。
第十二條 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分管負責人應當根據生產經營特點,定期組織負有安全生產職責的部門管理人員和其他從業人員進行全面的事故隱患排查,主要包括:
(一)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標準、規程的貫徹執行情況,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崗位操作規范的建立落實情況;
(二)安全生產應急(救援)預案制定、演練,應急救援物資、設備的配備及維護情況;
(三)生產設施、設備、裝置、工具的狀況和日常維護、保養、檢驗、檢測情況;
(四)爆破、大型設備(構件)吊裝、危險場所動火作業、有毒有害及有限空間作業、重大危險源作業等危險作業的現場安全管理情況;
(五)重大危險源普查建檔、風險辨識、監控預警制度的建設及措施落實情況;
(六)勞動防護用品的配備、發放和佩戴使用情況,以及從業人員的身體、精神狀況;
(七)從業人員接受安全教育培訓、安全技術交底、掌握安全知識和操作技能情況,特種作業人員、特種設備作業人員培訓考核和持證上崗情況;
(八)其他與安全生產有關的情況。
第十三條 生產經營單位發現事故隱患后,應當首先采取相應措施保證安全,并及時采取措施予以消除;情況復雜的應組織專業人員或具有相應資質的專業機構對事故隱患進行分析研判,確定事故隱患級別、采取相應措施。
第十四條 對排查出的一般事故隱患,生產經營單位應當立即采取措施予以整改排除。
對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隱患,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以下規定處理:
(一)根據需要停止使用相關設施、設備,局部停產停業或者全部停產停業;
(二)組織專業人員或具有相應資質的專業機構進行安全評估,明確事故隱患的現狀、產生原因、危害程度、整改難易程度等;
(三)根據安全評估結果制定治理方案,明確治理目標、治理措施、責任人員、所需費用、時間節點、監控保障和應急措施等;
(四)執行治理方案,排除事故隱患;
(五)自重大事故隱患確定之日起生產經營單位應當立即向屬地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和負有安全生產職責的交通運輸管理機構報告事故隱患的現狀,并及時報送安全評估結果、治理方案,并定期報送事故隱患治理進展情況。
第十五條 事故隱患整改完成后,生產經營單位必須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要求,及時銷號。重大事故隱患整改完成后,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成立事故隱患整改驗收組(以下簡稱“驗收組”)對整改情況進行專項驗收,出具整改驗收結論,并由組長簽字確認。驗收組應包括生產經營單位負責人、安全管理部門負責人、相關業務部門負責人和2名以上相關專業領域具有相應從業經歷的專業技術人員。生產經營單位可以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第三方機構進行重大事故隱患整改情況的驗收。
第十六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隱患形成原因、整改工作等進行分析評估,及時完善相關管理制度,開展有針對性的培訓教育。在必要的情況下,可依據有關規定和制度對相關責任人進行處理。
第十七條 重大隱患整改驗收通過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根據管理權限,將驗收結論向屬地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和負有安全生產職責的交通運輸管理機構報備驗收,并申請銷號。報備驗收材料包括:
(一)重大隱患基本情況及整改方案;
(二)重大隱患整改過程;
(三)驗收組或驗收機構基本情況;
(四)驗收報告及結論;
(五)下一步改進措施;
(六)其他有關材料。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及時向所在屬地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和負有安全生產職責的交通運輸管理機構報告:
(一)事故隱患無法及時消除并涉及相鄰地區、單位,或者可能危及公共安全的;
(二)因其他單位的原因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事故隱患的。
必要時,生產經營單位應當立即通知相鄰地區和有關單位,并在現場設置安全警示標志。
第十九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事故隱患排查治理信息檔案,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進行詳細記錄。
事故隱患排查治理信息檔案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事故隱患排查時間;
(二)事故隱患排查的具體部位或者場所;
(三)發現事故隱患的數量、級別和其他具體情況;
(四)參加隱患排查的人員及其簽字;
(五)事故隱患治理情況;
(六)事故隱患治理后復查情況;
(七)應當進入信息檔案的其他有關情況。
事故隱患排查治理信息檔案保管期限參照《企業文件材料歸檔范圍和檔案保管期限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 下列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每月對本單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進行匯總分析,并向負有安全生產職責的交通運輸管理機構報送情況:
道路運輸生產經營單位,水路運輸生產經營單位,城市客運生產經營單位,軌道交通經營單位、危險貨物港口碼頭作業生產經營單位,公路運營單位,交通在建工程單位(項目)等。
各負有安全生產職責的交通運輸管理機構可以根據需要,確定納入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報送的生產經營單位范圍。
第二十一條 生產經營單位將生產經營項目、場所發包、租賃給其他單位的,生產經營單位對承包、承租單位的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承擔統一協調、管理的責任;發現承包、承租單位存在事故隱患的,應當及時督促其開展治理。
承包、承租單位應當服從生產經營單位對其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統一協調、管理。
第二十二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獎懲制度,鼓勵從業人員排查、治理事故隱患,對排查、治理工作中表現突出的人員給予獎勵和表彰,對瞞報事故隱患或者排查治理事故隱患不力的人員按照有關規定給予相應懲戒。
第二十三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將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所需的資金在年度安全生產資金中列支,并??顚S茫皇鹿孰[患排查治理資金需求超出年度安全生產資金使用計劃的,應當及時調整年度安全生產資金使用計劃,確保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資金足額安排到位。
第四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四條 各負有安全生產職責的交通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將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納入年度安全生產監督檢查計劃,明確重點領域、重點內容、頻次和方式,并做好相應記錄。監督檢查中發現事故隱患的,各負有安全生產職責的交通運輸管理機構應當責令生產經營單位立即或者限期治理,并及時組織復查。
第二十五條 各負有安全生產職責的交通運輸管理機構開展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監督檢查的主要內容應當包括:
(一)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責任體系、崗位制度、工作程序、獎懲制度等建立情況;
(二)貫徹落實主管部門、管理機構部署和要求,開展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的情況;
(三)重大事故隱患報備驗收情況;
(四)事故隱患信息檔案建立、管理情況;
?。ㄎ澹┦鹿孰[患排查治理資金保障、月度報告情況;
(六)其它應當納入監督檢查范疇的事項。
第二十六條 對重大事故隱患,各負有安全生產職責的交通運輸管理機構接到生產經營單位的報告后,應當根據需要進行核查,督促生產經營單位按照治理方案排除事故隱患,防止事故發生;依法要求生產經營單位采取設置安全警示標志、責令暫時停產停業等應急措施,確保安全生產。
第二十七條 針對核查確定的重大事故隱患,各負有安全生產職責的交通運輸管理機構必須按照相關規定,形成重大事故隱患清單,并對每項重大事故隱患治理任務實行交辦制、臺賬制、銷號制、通報制管理。
第二十八條 各負有安全生產職責的交通運輸管理機構發現不屬于本部門、機構職責范圍的事故隱患,應當及時將有關資料移送有管轄權的部門、機構和單位,并做好移送記錄。
第二十九條 各負有安全生產職責的交通運輸管理機構開展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的監督管理工作,可以根據實際需要,邀請專業人員參與監督管理;或通過購買服務的方式,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第三方機構,承擔事故隱患監督抽查、檢測和技術咨詢服務。所需資金應當列入本部門、機構年度安全生產資金計劃予以保障。
第三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生產經營單位存在事故隱患或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相關違法違規行為的,有權向交通運輸管理機構舉報。接到舉報后,交通運輸管理機構應當按照職責,組織開展核查,納入管理或進行移送。
舉報經核查屬實的,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規定給予獎勵,且為舉報者保密。
第五章 管理措施
第三十一條 各負有安全生產職責的交通運輸管理機構在監督檢查中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情節給予生產經營單位通報批評、取消當年度評優評先資格、記錄不良信用;對其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及相關責任人進行約談,并視情節給予批評教育、責令作出書面檢查、取消當年度評優評先資格、記錄不良信用;情節嚴重,造成嚴重后果的,依法移送有關機關處理;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因事故隱患排查治理不力導致事故隱患反復出現或發生安全生產事故的;
(二)對監督檢查部門、機構及其人員的工作不予配合的;
(三)故意銷毀、虛構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相關資料逃避監督檢查的;
(四)按照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被依法給予處罰的。
給予記錄不良信用的,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向發展改革、市場監管、金融監管等有關部門通報情況,并通過政府網站或者新聞媒體等有效形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二條 各負有安全生產監管職責的交通運輸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情節給予相關部門、機構通報批評,取消當年評優評先資格;對相關工作人員和負責人取消當年評優評先資格,責令作出書面檢查;涉嫌違紀違法的,移送有關機關處理:
(一)未對生產經營單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履行監督檢查職責且導致事故隱患反復出現或發生安全生產事故的;
(二)接到重大事故隱患舉報,未按照規定處理且導致隱患長期存在或發生安全生產事故的;
(三)包庇、縱容生產經營單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方面的違法、違規行為的;
(四)被依法給予處分的。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三條 本制度相關條款有法律、法規、規章作進一步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四條 本制度自2023年11月1日起施行,由青島市交通運輸局安委會辦公室負責解釋。
網站備案:魯ICP備10000692號-1 魯公網安備 37028102001264號 技術支持: 青島北辰電腦有限公司
Copyright © 2022.膠州中達運輸有限公司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