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市交通運輸局安全生產約談制度
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督促企業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促進行業管理部門更好地履行監管職責,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山東省安全生產條例》、《山東省安全生產約談辦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安全生產約談是指上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對未履行或未正確履行安全職責,導致發生較大及以上生產安全事故或者連續發生多起一般生產安全事故,未及時排除重大安全隱患,未按時完成重要安全生產工作任務的交通運輸管理機構和交通運輸生產經營單位進行的提醒、告誡、督促整改的談話。
第三條 本制度適用于市交通運輸局行業機關處室及直屬單位、各區(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全市交通運輸生產經營單位;市交通運輸局安委會認為有必要約談的單位及人員。
第四條 約談按照條塊結合、屬地為主的原則分級組織實施。
第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對相關負責人和責任人進行約談。
(一)生產經營單位發生較大以上生產安全事故或重大社會影響事故,或一年內發生2起以上(含2起)人員死亡的一般生產安全事故的;
(二)未完成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制定的年度安全生產工作目標及部署的重要安全生產工作任務的;未完成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掛牌督辦的重大安全隱患整治任務的;發現有重大事故隱患未及時整改或逾期未完成整改的;
(三)發現在安全生產方面有嚴重違規行為或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后有遲報、漏報、瞞報和謊報的;
(四)所轄區域或行業內非法經營行為打擊不力的;
(五)所轄區域內事故應急救援不及時,事故查處不力,或事故處理不落實的;
(六)有必要進行約談的其它事項。
第六條 約談實行分級組織實施。
(一)市交通運輸局安委會負責對市局機關相關處室及直屬單位、各區(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約談,也可以越級對下屬單位約談。
(二)局機關相關處室及直屬單位負責對交通運輸生產經營單位約談。
(三)各區(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對本轄區所屬機構和交通運輸生產經營單位約談。
(四)被約談的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和交通運輸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或分管負責人應參加約談。
第七條 約談內容。
被約談人要對本部門、企業安全生產基本情況進行整體陳述。并就下列約談內容進行具體陳述。
(一)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主要匯報事故發生的原因,應吸取的事故教訓,采取的整改措施及落實情況,相關責任人的處理及有關人員受教育的情況等;
(二)有嚴重違法違規行為或遲報、漏報、謊報和瞞報生產安全事故的,主要匯報對違法違規行為的認識,下一步的整改計劃和措施,停產停業整頓期間采取的安全防范措施等;
(三)有重大事故隱患的,主要匯報未及時進行隱患整改或逾期未完成整改的原因,下一步整改計劃和實施方案,隱患整改“五落實”(整改措施、資金、期限、責任單位、應急預案)情況等;
(四)未按規定落實工作部署的,主要匯報未開展相關工作的原因,下一步整改計劃和措施;
(五)需要約談的其它問題。
第八條 約談程序。
(一)約談前,由組織單位牽頭成立約談小組,發出書面通知,通知應注明被約談單位名稱,被約談人姓名、約談事項及主要內容、約談時間、約談地點、需要提交的相關材料等。
(二)約談時,約談小組要安排專人記錄,形成約談書面備忘錄或會議紀要,并及時發送有關單位。
(三)約談后,被約談人要將約談記錄單簽字承諾及整改落實情況于15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報告約談小組。
第九條 約談小組指導幫助被約談單位查找存在問題,提出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的建議和要求,并督促落實。
第十條 對無故不參加約談或不認真落實約談要求的單位和個人將進行通報批評,并將生產經營單位列入安全生產信用體系“重點關注名單”。因約談事項未落實或落實不到位而引發生產安全事故的,按相關法律法規追究被約談單位和人員的責任。
第十一條 各區(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根據實際制定本區(市)交通運輸行業的約談制度。
第十二條 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執行,由青島市交通運輸局安委會辦公室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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