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市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
安全生產違章行為監督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規范和督促全市生產經營單位加強從業人員安全生產違章行為監督管理,有效防范安全生產違章行為的發生,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山東省安全生產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安全生產違章行為的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省有關規定對安全生產違章行為的監督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生產經營單位對從業人員安全生產違章行為的監督管理應當堅持全員參與、安全第一、預防為主、教育和懲處相結合的原則。
第四條 生產經營單位是本單位從業人員安全生產違章行為查糾、懲處管理的責任主體,對本單位從業人員安全生產違章行為的監督管理負主體責任。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從業人員安全生產違章行為監督管理工作全面負責。
第五條 市各級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對主管行業、領域的安全生產違章行為實施監督管理。
市各級工會依法對安全生產工作進行監督,指導生產經營單位的工會對本單位安全生產違章行為的查糾、懲處工作進行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維護職工合法權益。
第六條 本辦法所稱安全生產違章行為,是指生產經營單位的從業人員違反各項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操作規程、安全禁令等,可能導致事故發生的行為以及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等行為。
本辦法所稱從業人員,包括主要負責人(實際控制人、投資人)、分管負責人、各部門各崗位負責人和其他從業人員在內的生產經營單位所有的管理人員、技術人員和其他職工等。
生產經營單位使用被派遣勞動者或臨時工、實習生的,應當將其納入本單位從業人員統一管理。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根據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省有關規定,結合行業和本單位實際確定本單位違章行為清單,并結合管理實際動態調整。
違章行為清單可分為一般違章行為和嚴重違章行為。一般違章行為是指違章行為較輕,易導致人員受到輕傷以下或財產遭受較輕損失等危害程度較小的行為;嚴重違章行為是指違章行為較重,易導致人員受到重傷及以上傷害或財產遭受較大損失等危害程度較大的違章行為。
國家、省對安全生產違章行為分級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八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依法建立健全本單位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各項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安全操作規程,作為對本單位從業人員崗前、崗中(含轉崗和復工)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的重要內容,納入本單位年度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計劃并組織實施。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向從業人員如實告知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應急措施,并在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明確公示。
第九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通過培訓、演練等方式保障從業人員熟悉有關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應急處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產方面的權利和義務。
從業人員應當按照規定參加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熟知本單位各項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操作規程、本人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危險因素等,具備相應的安全生產知識和操作技能。
從業人員應當嚴格遵守本單位各項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服從管理,正確佩戴和使用勞動防護用品。
第十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制定本單位從業人員安全生產違章行為查糾和懲處制度,明確查糾方式、查糾內容、查糾頻次、查糾部門和各種違章情形的懲處措施、懲處程序、實施部門等。
從業人員擅自從事安全生產違章行為的,生產經營單位可采取通知近親屬、約談、通報批評、重新教育培訓或者依法依規降職降薪、撤職等懲處措施,違章人員經教育懲戒后仍不改正的,應當調離崗位,特別嚴重的依法解除勞動合同。
生產經營單位制定從業人員安全生產違章行為查糾和懲處制度應當聽取本單位工會和職工意見,經公示或告知全體從業人員后納入本單位安全生產考核獎懲制度組織實施。
第十一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安全生產違章行為制止和舉報獎勵制度,鼓勵從業人員自覺遵守本單位規章制度,杜絕違章行為,及時制止或舉報安全生產違章行為,對制止或舉報安全生產違章行為有功的人員,給予物質獎勵和表彰。
生產經營單位管理人員違章指揮和強令從業人員冒險作業的,從業人員有權拒絕,并可以向負有安全生產監督職責的部門舉報。
第十二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定期組織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和其他相關人員開展安全生產違章行為日常檢查和專項檢查,對發現的安全生產違章行為,應當場予以糾正,及時記錄登記并由當事人簽字確認,嚴格按照本單位從業人員安全生產違章行為查糾和懲處制度實施懲處。
生產經營單位對從業人員做出懲處決定前,應充分聽取從業人員的陳述和申辯,并依法征求本單位工會的意見。
第十三條 生產經營單位對從業人員安全生產違章行為可根據本單位情況實施日??己撕湍甓瓤己讼嘟Y合的方式,實施量化考核管理,并納入本單位安全生產綜合考核。
第十四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建立健全本單位從業人員安全生產違章行為監督管理臺賬,并納入本單位安全生產管理檔案。臺賬內容應包括違章人員、違章時間、違章地點、違章行為、違章性質、懲處和整改情況等。
從業人員違章和懲處情況應及時計入本人安全生產管理檔案。
第十五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對本單位從業人員違章情況進行定期統計分析,對發生頻次較高的安全生產違章行為有針對性地制定實施管控和治理措施,并將分析和管控治理情況一并納入本單位安全生產管理檔案。
第十六條 對因違章被解除勞動合同的從業人員,生產經營單位將其違章和解除勞動合同情況按照規定記入本人人事管理檔案。
第十七條 生產經營單位使用被派遣勞動者的,應當將被派遣勞動者納入本單位從業人員統一管理,勞務派遣單位應予配合。
對嚴重違反規章制度依法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被派遣勞動者,勞務派遣單位應及時將該從業人員召回,可以依法對該從業人員作出解除勞動合同決定。
第十八條 生產經營單位將生產經營項目、場所、設備發包、出租的,生產經營單位應對承包、承租單位從業人員安全生產違章行為進行統一協調和監督管理,發現其存在安全生產違章行為,應當場予以糾正,及時向承包、承租單位通報。承包、承租單位應按照本單位規章制度對違章從業人員實施懲處,并將懲處情況抄報發包、出租單位。
生產經營單位可視情況將承包、承租單位的違章從業人員列入禁入本單位實施作業人員名單。
第十九條 對因安全生產違章作業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從業人員,按規定列入安全生產領域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實施聯合懲戒,同時按規定納入安全生產“黑名單”管理。
第二十條 對因違章行為造成危害后果的從業人員,由生產經營單位按照本單位從業人員安全生產違章行為查糾和懲處制度實施懲處。構成犯罪的,由有關部門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 對監督檢查中發現的違反操作規程或安全管理規定作業或組織作業、違章指揮或者強令從業人員違章作業、發現從業人員違章作業不加制止等違法行為,由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或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實施行政處罰。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市應急管理局負責解釋,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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