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安全生產舉報獎勵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的社會監督,鼓勵舉報安全生產事故隱患和安全生產非法違法行為,及時發現并排除事故隱患,制止和懲處非法違法行為,依據國家和省相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任何單位、組織和個人(以下統稱舉報人)有權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以下簡稱應急部門)舉報安全生產事故隱患和非法違法行為。
鼓勵生產經營建設一線的從業人員積極舉報身邊的安全生產事故隱患和非法違法行為。
第三條 對舉報安全生產事故隱患、非法違法行為,經核查屬實的,應急部門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對有功的實名舉報人給予現金獎勵:
(一)舉報一般事故隱患的,獎勵500元至5000元;
(二)舉報重大事故隱患、非法違法行為的,獎勵金額按照行政處罰金額的50%計算,最低獎勵5000元,最高不超過50萬元。
一般事故隱患和重大事故隱患的判定標準,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條 安全生產重大事故隱患、非法違法行為,主要包括生產經營單位的下列情形:
(一)未取得安全生產有關許可證件,或者安全生產有關許可證件已經超出規定的有效期限或許可范圍,擅自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
(二)違反責令限期改正、責令停產停業、查封、關閉等行政執法指令擅自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或者對執法檢查發現的事故隱患拒不采取措施消除的;
(三)生產作業中違章指揮、違章作業、違反操作規程等“三違”現象突出的;
(四)進行動火、有限空間、盲板抽堵、高處、吊裝、動土、斷路、臨時用電、爆破、懸掛、挖掘等危險作業,未制定具體的作業方案和安全防范措施的,或者未進行作業審批的;
(五)將生產經營項目、場所、設備發包或者出租給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或者相應資質的單位或者個人的;
(六)生產、經營、儲存、使用危險物品,作業場所與員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內、與員工宿舍的距離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或者未建立專門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
(七)建設項目安全設施未履行“三同時”有關規定的;
(八)未為從業人員提供符合規定的勞動防護用品并監督教育使用的;
(九)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未考核合格的,或者特種作業人員未持證上崗的,或者未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培訓的;
(十)謊報或者瞞報事故的;
(十一)安全中介服務機構出具虛假或者嚴重失實的報告、證明等材料的;
(十二)其他安全生產重大事故隱患、非法違法行為。
第五條 各級應急部門對舉報工礦商貿行業安全生產事故隱患和非法違法行為,應當依法予以處理。對其他行業領域的舉報,應當告知舉報人向有處理權的單位舉報,或者將舉報材料移送有處理權的單位,并采取適當方式告知舉報人。
第六條 舉報人可以通過安全生產舉報投訴特服電話“12350”,或者以書信、電子郵件、微信、傳真、走訪等方式舉報。
舉報事項應當客觀真實,舉報人對其提供舉報內容的真實性負責,不得捏造、歪曲事實,不得誣告、陷害他人。對借舉報之名故意捏造事實誣告他人或者進行不正當競爭的,依法追究相應法律責任。
第七條 舉報人對安全生產事故隱患、非法違法行為,按照屬地原則實行逐級舉報制度??h(市、區)、設區的市應急部門無法受理或者未及時處理的,舉報人可以向省應急部門舉報。
第八條 應急部門負責舉報接受、核查等事項的工作人員,應當嚴格遵守保密制度,妥善保管和使用舉報材料,不得私自摘抄、復制、扣壓、銷毀;不得以任何方式泄漏舉報人的姓名、住址、電話、有關案情及接受獎勵等情況;核實情況時,不得暴露舉報人的身份;對匿名的舉報書信及材料,不得鑒定筆跡。
第九條 舉報人對同一安全生產事故隱患和非法違法行為,不得同時向多級應急部門重復舉報,重復舉報不再受理。多人多次舉報同一事項的,經核查,給予第一個做出有效舉報的實名舉報人一次性獎勵。
第十條 安全生產舉報獎勵資金由各級財政部門納入同級財政預算,由同級應急部門按程序審核兌現,同級財政部門監督使用。各級應急部門應當加強對安全生產舉報獎勵資金申報和發放的管理,建立健全責任制度,嚴肅財經紀律。
第十一條 本辦法由省應急廳和財政廳負責解釋,各市應急局和財政局可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5月27日。原省安監局、省財政廳《關于印發〈山東省安全生產舉報獎勵辦法〉的通知》(魯安監發〔2015〕140號)同時廢止。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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