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單方調崗合理性的認定問題
用人單位單方調整勞動者工作崗位同時符合以下情形的,視為用人單位合法合理行使勞動用工自主權,勞動者以用人單位單方調整其工作崗位為由要求解除勞動合同并請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的,不予支持:
(一)用人單位生產經營的需要;
(二)調整工作崗位后勞動者工資水平與原崗位基本相當;
(三)不具有侮辱性和懲罰性;
(四)無其他違反法律、法規的情形。
用人單位調整勞動者的工作崗位,且不具有上述規定的情形,勞動者超過一年未明確提出異議,后又以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要求解除勞動合同并請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的,不予支持。
勞動者不服用人單位的調崗決定和工作安排,拒不到新的工作崗位報到上班,用人單位依據內部規章制度的規定以曠工為由對勞動者作出處理的,一般應予支持。
用人單位調整勞動者的崗位時,應給勞動者發出調整崗位通知書,勞動者在通知書上簽字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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